【物流法律】物流合同注意事项二
文章发布时间:2014-06-30 11: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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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不同,迟延交付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如:在公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中,承运人未在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即构成迟延交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只有在约定期限内未交付货物才构成迟延交付;而在铁路运输中,承运人未在合同约定或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才构成迟延交付。
、公路运输中货物发生灭失、毁损时,承、托双方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损失;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通过补充约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则应依据交货或应当交货时目的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用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运输货物,且其中一种方式为国际海上运输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负责,而实际承运人仅对各自运输的区段负责;如能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则依据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责任;如不能确定区段,则依据《海商法》确定赔偿责任。
、水路运输(含国际海上运输)中,物流企业作为有船承运人可同时享有两种责任限制的权利:一种是单位责任限制,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限制在一定数额内;另一种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物流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时仅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物流企业如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时,未尽谨慎义务而与不具备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物流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流企业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时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代理行为没有过错,否则物流企业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运输方式不同,货损索赔的诉讼时效亦不尽相同: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为2年;水路运输(含国际海上运输)为1年,且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物流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实际承运人或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期限为90日。
、航空运输中,托运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就货损或迟延交付向航空公司提出异议:(1)货损:应在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2)迟延交付:应在自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托运人不能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诉讼,除非能够证明航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如承运人不是航空公司,而是没有民用飞机的物流企业时,托运人的索赔权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因铁路运输发生的纠纷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水路运输(含国际海上运输)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发生的纠纷受海事法院管辖。
、如运输合同中约定了有效仲裁条款的,承、托双方在协商不成时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诉至法院;如未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承、托双方可以在运输合同约定诉讼管辖(即可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即第29项所列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如在运输单证的背面条款约定诉讼管辖或仲裁条款的,承运人应在签单时尽到提示义务,否则该等约定可能会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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