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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物流合同注意事项一

文章发布时间:2014-06-30 1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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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时,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从事危险品或大型物件运输的,物流企业所运输的货物必须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但物流企业缺少资质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效力。

 
    、物流企业从事大型物件运输时,除了必须获得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查对核实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其他资料,并起运前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如物流企业未履行上述程序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认定物流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如物流企业违规储存、运输危险品并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直接负责人或行为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没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司机挂靠在物流企业名下时,如在从事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物流企业与司机应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物流企业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可依据挂靠协议向司机追偿,但司机的赔偿能力有限,物流企业可能会无法追回全部损失。
 
    、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如收货人未在物流企业指定期限内提货的,物流企业可要求收货人支付保管费;
 
    、当托运人或收货人拒付运费、保管费或其他运输费用时,物流企业可留置货物,但合同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的除外;物流企业对其留置的货物仍负有保管义务。
 
    、如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货物灭失时,运费按承、托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的:(1)公路运输: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未收取的运费且应返还已收取的运费;(2)国内海上运输:与公路运输相同,但如货物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按实际交付货物比例收取运费;(3)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应返还已收取的运费;如货物已装船的,托运人应承担装卸费用。
 
    、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如直接委托人不是货主、而是其他货运代理企业或中间人时,物流企业在主张其与货主之间存在直接货运代理关系的,应注意直接委托人是否具有转委托权限以及真正的委托人(即货主)是否明确同意转委托;货主直接付款、接受单据和发票并不意味着货主同意转委托。
 
    、物流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如既接受缔约托运人的委托订舱,又接受实际托人的委托交货给承运人时,物流企业应将提单等运输单证交给实际托运人,而非缔约托运人;如物流企业仅接受一方委托的,只需将单证交付委托方即可,不存在上述交单问题。
 
    、物流企业识别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的关键在于委托事项的内容,缔约托运人委托的是订舱,物流企业代表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实际托运人委托的是交货,物流企业代表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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