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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管理规定》有关签证的条款

文章发布时间:2014-06-23 16: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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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1条.  根据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目的,以及外国公民居留俄罗斯联邦的目的,所签发的签证可以是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过境签证和临时居留签证。

 
    签证是由国家全权机关根据用以确认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身份的、并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文件进行签发的进入俄罗斯联邦以及中转经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的许可证。
 
    签证包含以下信息:姓、名(由俄语和拉丁语字母书写)、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公民身份)、确认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身份的主要文件号、签证签发日、俄罗斯联邦境内允许居留时间、俄罗斯联邦入境邀请函号码或国家机关决议号、签证有效期、旅行目的、关于邀请机构的信息(邀请方自然人)、签证往返次数。
 
    签证由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处、领事机构、管辖外事的联邦行政机关及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代表处,包括俄罗斯联邦国界跨越站点,以及全权执行移民方面监管与控制职能的联邦行政机构或其领土机关签发。
 
    签证的类型、其办理与签发的条件、其有效期的延长、其在丢失情况下的恢复以及作废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按照本联邦法进行确立。
 
    对于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处与领事机构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签发和恢复签证,应课以领事费、以及由俄罗斯联邦法所确定的实际花费的补偿费用。
 
    对于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俄罗斯联邦国界跨越站点上的管辖外事的联邦行政机关所签发、延长以及恢复的签证,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的税务与收费法规所确定的额度与程序,支付国家规费。
 
    第25.2条.  签证可以为单次性的、双次性的和多次性的。
 
    单次签证赋予外国公民在进入俄罗斯联邦时穿越俄罗斯联邦国界一次的权利,以及离开俄罗斯联邦时一次的离开权利。
 
    双次签证赋予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两次的权利。
 
    多次签证赋予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非单次(多于两次)的权利。
 
    第25.3条.  签证的有效期可以在外国公民居留俄罗斯联邦时延长,通过:
 
    由全权执行移民方面监管与控制职能的联邦行政机构或其领土机关根据外国公民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所做的申请,或根据国家权利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法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所做的申请;
 
    由管辖外事的联邦行政机关根据外国对外(外事)机关、外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或国际组织驻俄罗斯联邦代表处(口头照会)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请求;
 
    由管辖外事的位于边境上、包括俄罗斯联邦国界跨越站点的联邦行政机构代表处根据外国公民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所做的申请,或根据国家权利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法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所做的申请,或根据外国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俄罗斯联邦代表处(口头照会)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所做的请求;
 
    由边境监控机关遵照联邦法。
 
    第25.4条.  外交签证签发给持有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
 
    外交签证签发给:
 
    外国首脑、外国政府领导、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于三个月内随同并陪伴上述人士的家属;
 
    具有俄罗斯联邦承认的外交地位的外交代表处的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的领事职务人士、国际组织驻俄罗斯联邦代表处的员工,上述人士的家属于三个月内;
 
    外国外交和领事通信员于出差时。
 
    若外国公民未持有外交护照,但俄罗斯联邦承认其外交地位时,上述公民可办理外交签证。
 
    若外国公民持有外交护照,但俄罗斯联邦不承认其外交地位时,上述公民应办理普通签证。
 
    第25.5条. 公务签证签发给持有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
 
    公务签证签发给:
 
    外国官方代表团成员、于三个月内随同并陪伴上述人士的家属;
 
    外国驻俄罗斯外交代表处的行政、技术、服务人员,领事机构的员工、服务人员,国际组织驻俄罗斯代表处的员工、服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士的家属于三个月内;
 
    外国军方的军士及其家属于一年内。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或)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军事技术领域合作的决议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军方的军士及其家属,可通过签发多次签证而延长在俄罗斯联邦的居留期,该签证以用规定的方法注册的外贸合同有的期限为有效期,但不得超过五年。
 
    若外国公民未持有公务护照,但俄罗斯联邦承认其官方地位时,上述公民可办理公务签证。
 
    若外国公民持有公务护照,但俄罗斯联邦不承认其官方地位时,上述公民应办理普通签证。
 
    第25.6条.  按照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目的以及他在俄罗斯联邦居留的目的,普通签证分为个人签证、商务签证、旅游签证、学习签证、工作签证、人文签证、以及为获取避难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签证。
 
    普通个人签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以内,根据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或已获得俄罗斯联邦居住证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申请办理的俄罗斯联邦入境邀请函,签发给进入俄罗斯联邦进行访问的外国公民。
 
    普通商务签证签发给进入俄罗斯联邦以完成商务旅行的外国公民(在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第13条第4点第8.1小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有权进行教学活动),其有效期为一年以内,对于在联邦法于2002年7月25年N 115-ФЗ“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为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中第13.2条第23点中所指出的外国公民,其有效期在30日以内。对于该联邦法第25条第1部分第8小点指出的作为公司代表或员工的外国公民,签发有效期为五年以内的签证。
 
    普通旅游签证有效期为一个月以内,在外国公民作为旅游者进入俄罗斯联邦,并且拥有以适当形式办理的提供旅游服务的合约、以及有关于从事旅游活动的机构的接待证明时,签发给外国公民。
 
    普通旅游团体签证有效期为一个月以内,在外国公民作为有组织的旅游团体(不少于五人)中的旅游者进入俄罗斯联邦,并且拥有以适当形式办理的提供旅游服务的合约、以及有关于从事旅游活动的机构的接待证明时,签发给外国公民。
 
    普通学习签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内,签发给进入俄罗斯联邦并在教育机构中进行学习的外国公民。外国公民基于普通工作签证居留于俄罗斯联邦,并不妨碍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于不更改入境目的情况下,在从事教育活动的组织中进行学习。
 
    普通工作签证签发给进入俄罗斯联邦进行劳务活动的外国公民,有效期为劳动合同或关于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作为高技能专家并遵照联邦法第13.2条“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进入俄罗斯联邦进行劳务活动的外国公民或类似的公民,签发多次往返的普通工作签证,有效期为劳动合同或关于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的有效期,但从该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起,不得超过三年,之后该签证的有效期可延长为劳动合同或关于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的有效期,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年。对于作为按照联邦法第13.2条“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的高技能专家的家属,签发多次往返的普通工作签证,有效期为上述外国公民的签证有效期,其家属可按联邦法规定的方法从事劳务活动、学习、以及未被俄罗斯联邦法所禁止的活动,在上述外国公民随后延长签证有效期时,该类签证的有效期延长。
 
    普通人文签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内,签发给进入俄罗斯联邦进行科学、文化、社会政治、体育、宗教联系接触、或进行朝圣、慈善事业、或提供人文援助的外国公民(在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第13条第4点第8.1小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有权进行教育活动)
 
    为获取避难而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普通签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以内,在由全权执行移民方面监管与控制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做出有关承认该外国公民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难民的决议时,签发给外国公民。
 
    第25.7条.  过境签证有效期为十日以内,按照本联邦法,签发给中转经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的外国公民。
 
    第25.8条. 临时居留签证有效期为四个月,签发给被允许进入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该临时居留许可的签发应在定额内,其确定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或不进行考虑。若外国公民未能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入俄罗斯联邦,但其获得该类签证的根据仍保留下来时,可根据该外国公民以书面形式所做的申请向其签发新的临时居留签证,并在其签发后两个月内有效。
 
    若该外国公民因其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临时居留于俄罗斯联邦的许可证,临时居留签证的有效期可根据该公民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所做的申请进行延长。
 
    外国公民获得临时居留于俄罗斯联邦的许可证时,全权执行移民方面监管与控制职能的领土机关可延长临时居留签证至上述许可证的有效期。
 
    注:译文仅供参考,以俄法律原文及俄官方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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